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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07号

http://www.hualinhang.com 日期:07-11-09 15:02:4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59号)和《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便函[2005]0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情况确定信息的传递方式,并做好衔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要求抓紧落实稽核期为 2005年5月之前(含5月份)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人工比对、挑过工作。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5〕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由于总局信息存储设备出现故障,造成 2005年上半年个别月份的部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不能及时下发,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予以特殊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期为 2005年6、7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总局统一在8月底下发;对稽核期为2005年8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总局将在9月中旬下发。请各地予以及时查收。

二、对稽核期为 2005年9月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要求补发的稽核期为2005年5月之前(含5月份)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信息技术部门从本地计算机稽核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后,提供给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使用,有关提取信息的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九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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