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
[2002]109
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2]46
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
[2002]46
号所述退税办法仅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指定企业(企业名单总局另行发文通知),上述企业委托出口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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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所列货物申报退税时,除提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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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的凭证外,还应提供出口货物作销和结转成本的记帐凭证,填写《出口大米小麦玉米进货和退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按月向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上述企业出口的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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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所列货物采取手工退税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帐务处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与总局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在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权限审核办理退税。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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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所列货物,现行退税办法不变。请各局将以上两类企业的退税情况按《出口大米小麦玉米退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二)的要求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具体上报时间随指定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三、附表一、二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印制。
200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