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麟行
   
 
 公司简介
 代理记帐
 工商注册
 收费标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44号

http://www.hualinhang.com 日期:07-11-09 15:01:0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 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 1+征收率)×征 收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 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 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Copyright@ 2005-2007 北京华麟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2219号
海淀区:010-62001657  传真:010-62363232  联系人:蔡经理 白经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甲1号6号楼4层319室
朝阳区:010-59003285  传真:010-58698284  联系人:尹经理 李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桥建外SOHO 2号楼16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