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08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
年
1
月
14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
[2001]2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
15%
提高到
17%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
6
类
30
章、第
11
类
52
章、
58
章、
60
章至
63
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二、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名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20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