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国税发
[2007]1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根据财税
[2007]10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帐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第二条、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