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优惠
(一)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先进技术企业
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完定期减免税后,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税法规定税率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税率不足
10%,按
10%的税率征收。
二、地区优惠
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税收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有关具体条款解释的规定;对于既有生产性业务又有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
)
209
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划分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生产性业务的,其生产性业务收入超过全年全部业务收入
50
%的,可以按生产性企业对待,对于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占多大比重,均不得按生产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减税优惠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减按
24
%税率基础上,实行减半征收。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不符合税法规定生产性企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
3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四、地方所得税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优惠。
五、其他优惠规定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的时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开始的时间。凡依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确定的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并且当年度获利的,不论其是否在当年领取营业执照,均可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以上优惠政策,具体解释由涉外税收管理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