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对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的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北京地区按1000元扣除),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北京地区按1000元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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