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在填毕表格后,将表格交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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