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文件之规定:个人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在契税征管政策方面是相同的无任何区别。凡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均应按契税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缴纳契税手续的均按照3%的税率执行。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例:小张于2002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是130平方米,单价是3100元,房价款是40.3万元,假设小张于2002年7月9日可以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同时缴纳契税,应缴纳多少契税?
注:凡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手续的,均执行新的普通住宅标准。
应纳契税=403000×3%=12090(元)
减征契税=12090×50%=6045(元)
小张实际应纳税款=12090-6045=6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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