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地税个[1999]684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一次性收入应按以下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律规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律规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
3、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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