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地税营[2002]311号文件及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系指能够提供其自住户籍证明复印件(无户籍在京购房和京籍人户分离者,凭该住宅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自其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以合法付款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之日起,至其销售该住房之日止,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适用税率为5%。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系指能够由该住房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售房个人自建并自行居住证明的生活用居住房。
3、对其他持有产权证明的个人自用普通住宅,自其取得产权之日起计算,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对其销售该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者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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