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每月应纳的税款,再乘以12,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
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北京市某公司经理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年终取得效益收入96000元,单位应代扣代缴经理的个人所得税为:
(1) 每月应预缴税款=(2000-1000)×10%-25=75(元)
(2) 全年已预缴税款=75×12=900(元)
(3) 全年收入=2000×12+96000=120000(元)
(4) 月平均应纳税额=(120000/12-1000)×20%-375=1425(元)
(5) 全年应纳税额=1425×12=17100(元)
(6) 全年应补缴税款=17100-900=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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