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本市范围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住所、经营地址后,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按跨区县变更处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到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受理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发票;
2、到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到管理部门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管理部门签字的《纳税清算申报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到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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