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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http://www.hualinhang.com 日期:07-11-06 11:49:15

  根据京地税个[1998]105号文件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予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根据京地税个[2002]406号文件)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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