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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是否可以做为发票使用?

http://www.hualinhang.com 日期:07-11-06 11:54:52

  根据《关于对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470号)文件规定:

  本市所有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无论发售单位的经营性质一律纳入我局发票管理范围。

  1、在本市范围内。各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以下简称《门票》),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起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开始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门票》。

  2、《门票》采用自印发票管理的方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照自印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复工作,式样统一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指定承印企业。

  3、《门票》的式样由发票联和游览券组成。发票联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游览券的图案及门票的规格大小可由申请单位自定,如有必要可增设存根联和副券。

  4、《门票》的金额按实收金额批复。为满足团体用票,可以增设大额门票,但应注明"团体"和"人数"字样。凡使用"卡"或"月票"方式替代门票的,"卡"或"月票"应单独申请批复备案;"卡"或"月票"的式样可不套章,但应注明税务局监制字样视同发票管理;如需报销的,在售"卡"或"月票"的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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