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1年4月1日起停止资金往来发票的使用,取消了该种发票。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发票的监管范围是对各种应税收入。
2、原启用资金往来发票主要是考虑企业内部之间资金流动的证明凭证,同时解决财务核算而设置,但实际已超过了发票管理范围。
3、通过几年的实际使用情况,资金往来发票已远远超出了当初规定的使用范围,利用资金往来发票逃避税收的现象十分普遍,给企业的正常财务核算和国家税收造成了直接的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二)物业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如实开具发票,有关营业税的征收仍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政府行为的资金调拨、退回押金等不在发票管理范围之内,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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