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日期:

2023-08-22

浏览次数:

250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免征对象

       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三、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四、减免申报

       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时,缴费单位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正常填写在第1栏“应征收入”中,当税款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自动带出为0,即全额享受减免。不得擅自将有费申报改为零申报,不得将收入全部填入第2栏“免征收入”中,“免征收入”限定为享受财税[2016]25号或财税[2016]60号小微优惠政策。

       2.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缴费单位正常填报第1栏“计费依据”后,税款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第3栏“本期应扣缴费额”自动带出为0,即全额享受减免。


       五、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抵减或退还

       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对选择退费的缴费单位,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网上提交“减免退费”的申请。



政策法规